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破土、奠基、上樑、開工、開採、開幕、通車、通航、放水、下水、啟
  用、揭幕、立碑、命名等開創、落成典禮之舉行,得懸旗飾彩及舉辦各
  項慶祝或紀念活動,酌邀各界有關人士觀禮。並參照左列所定行之:
  一、破土典禮在基地之適當地點行之;鐵路、公路、河道、橋樑之開工
      典禮,於路線之主要一端行之;行奠基典禮時,應將基石鐫明建築
      物名稱、奠基年月曰及奠基者姓名,安放在顯明地點。
  二、行揭幕典禮時,在銅像、紀念碑、紀念塔上,覆以彩綢:紀念堂,
      則在堂內懸掛被紀念人相片或陳列其足資紀念之物品,並得於門前
      懸掛彩綢。
  三、行通車典禮時,路之起點或橋之兩端得搭建彩牌,車首分插國旗。
  四、行立碑典禮時,峙碑人恭立樹碑位置,執鍬墾士.雙手扶峙碑於中
      央:碑文應記述籌建始末,及開工、竣工年月日。
  五、行放水典禮時,由主持人恭立閘口,撥動水門開關。
  六、行下水典禮時,船上得佈彩飾,懸掛旗幟:擲瓶時,用酒一瓶,由
      擲瓶人將瓶身對正船首猛擲,船即徐徐下水。
  七、行命名典禮時,在命名物所在地行之,命名物為贈與者,得在受贈
      人所在地行之:命名日,在命名物所在地懸掛國旗,並得結綵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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