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重號當事人均在同一戶政
    事務所而其統一編號又係該所配賦者,該戶政事務所應即查明原配賦
    底冊予以更正一方之重號或另配號碼。

二、統一編號重號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現分屬於不同之戶政事務所經其他機
    關發現通知者,由來文或重號資料所列前一名當事人之現戶籍地戶政
    事務所負責以傳真、電話或公文追查更正,如以傳真方式查詢者,視
    同公文查詢;如以電話查詢者,應填具電話查詢表,錯誤地之戶政事
    務所應將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寄送其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存檔。

三、重號當事人其統一編號非屬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配賦者,仍由現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負責追查重新配賦或更正。

四、各戶政事務所接到有關戶政事務所追查之傳真、電話或公文資料,應
    迅速處理,並將結果復知原追查之戶政事務所,如以公文追查,須再
    轉向其他有關戶政事務所追查者,亦應負責追查處理。

五、重號資料列第二名當事人之一方原配賦統一編號係本所配賦或戶籍現
    已遷出者,應主動(不待其他戶政事務所追查)將本轄情形與資料逕
    行函送相關戶政事務所(指現住地或遷入地)核辦。

六、經查統一編號確係重複或錯誤,戶政事務所應即通知應更正之當事人
    重新配賦或更正,或派員至當事人住所將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收
    回免費換發。如應更正統一編號之當事人,經通知仍不申請時,可逕
    予配賦新號或更正。再俟機收回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免費換發。

七、統一編號重複之更正,如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重新配號,得免經追查程
    序,予以更正;如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重新配號,應更正後配賦者,
    如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應更正出生在後者。

八、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須重新配賦新號者,由戶政事務所按配賦表依序
    配賦,如當事人對所配之新號有異議,可自行挑選號碼。

九、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更正後,當事人如需向有關機關申請更正統一
    編號,戶政事務所應免費發給戶籍謄本。

十、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更正後,戶政事務所應將重新配賦或更正之資
    料通報財稅、來文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