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發起各種捐募運動,應先將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申報該管社會行政機
  關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但向國外舉行捐募時,須呈經行政院核
  准,未經核准而進行捐募者,該管社會行政機關得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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