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種捐募運動,有由公庫負擔一部分,以資提倡者,應由各級政府以命
  令一次捐助之,各機關概不得以機關名義認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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