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經主管機關核
  准,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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