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工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日內,由各該公會將理事、監事、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及總幹事之姓名、年齡、性別、所屬工廠
  名稱、所任職務、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等造具職員簡歷冊四份,以二份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
  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