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經理事會通過任免 者,應由該公會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 或離職。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應由各該公會自 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