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工業同業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經理事會通過任免
  者,應由該公會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
  或離職。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應由各該公會自
  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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