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工業同業公會召開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會議,分由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
  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其決議事項非提經理事或監
  事會通過,不生效力。理事長或擔任監事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出
  席前項會議時,得就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中指定一人為主席,不為指定
  時,由出席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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