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發起組織之省、(市)
  工業會及全國工業總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團體
  立案證書影本或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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