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六十條受停權處分之工業團體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
  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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