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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依本法第六十條受停權處分之工業團體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 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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