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
  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後,由發起人舉行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
  備事宜。
  籌備員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籌備會應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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