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 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後,由發起人舉行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 備事宜。 籌備員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籌備會應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