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
  員簡歷冊各四份,以二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
  查。
  前項經核准備案之工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