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 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 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為尊重當事人能知曉其個人資料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狀況,本法第八條 及第九條規定資料蒐集者有告知義務,爰規定非公務機關,應區分個人資 料蒐集方式為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之方法、內容及相關注 意事項,以便所屬人員在辦理會(社)務時能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