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
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
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
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
    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或處分,
    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知曉並遵照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命令或處分限制,並且告知個人資
    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相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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