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未訂定本計
畫及處理方法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
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規範本辦法施行前之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並
於規定期間內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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