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
當之管控機制。
〔立法理由〕
定明非公務機關應就已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並針對該可能發生之風險,採取必要之
防範與管控措施,避免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洩漏、毀損、滅失或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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