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市全銜)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申請原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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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
    訂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二、被害人之本人、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
    申請。

三、其他法令定有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其他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明示列舉。

五、醫療費用補助: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
        上限,其範圍包括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所需費用、其他與性
        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
        給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六、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醫療院所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支付標準及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收費標準辦理。
  (二)福利機構團體相關專業人員心理復健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1.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四十八小時。
        2.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人
          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
        3.團體治療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一團
          體每年最高補助三十六小時。
    前項第二款補助時數,視情形得酌予增減。

七、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
        及醫療費用明細表向被害人戶籍所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
        防治中心)申請補助。
  (二)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檢附申
        請書、驗傷診斷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防
        治中心申請。

八、律師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
        1.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2.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3.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用收
        據正本向戶籍所在防治中心申請。
    前項第一款補助總額每審上限為五萬元。

九、訴訟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
        1.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2.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訴訟費收據正本向戶籍所
        在防治中心申請。

十、緊急生活費用補助:
  (一)內容及標準:依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次為限
        ,最高補助三個月,視情形得酌予增加或縮短。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社工員調查報告向戶籍所
        在防治中心申請。

十一、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時
      通知防治中心,停止補助。

十二、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