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87.07.27訂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所有條文

一、秉持愛心、耐心及專業知能為案主服務。

二、不分性別、年齡、宗教、種族等,本著平等精神,服務案主。

三、應尊重案主的隱私權,對在專業關係中獲得的資料,克盡保密責任。

四、應尊重並培養案主自我決定的能力,以維護案主權利。

五、應以案主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六、絕不與案主產生非專業的關係,不圖謀私人利益或以私事請託。

七、應以尊重、禮貌、誠懇的態度對待同仁。

八、應信任同仁的合作,維護同仁的權益。

九、應在必要時協助同仁服務其案主。

十、應以誠懇態度與其他專業人員溝通協調,共同致力於服務工作。

十一、應信守服務機構的規則,履行機構賦予的權責。

十二、應公私分明,不以私人言行代表機構。

十三、應致力於機構政策、服務程序及服務效能的改善。

十四、應嚴格約束自己及同仁之行為,以維護專業形象。

十五、應持續充實專業知能,以提昇服務品質。

十六、應積極發揮專業功能,致力提昇社會工作專業地位。

十七、應將專業的服務擴大普及於社會大眾,造福社會。

十八、應以負責態度,維護社會正義,改善社會環境,增進整體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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