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7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五、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六、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七、身心障礙者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之轉銜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結合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科際整合之
    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化專業服務
    。
二、建置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以促進各主辦單位服務銜接、資源整
    合及專業服務間之有效轉銜。
三、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參、策劃單位
    內政部
    教育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肆、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

伍、實施原則
一、主辦單位應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定期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
    ,俾利克服瓶頸並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二、策劃單位應規劃訂定轉銜服務統一資料格式,建置整合式身心障礙者
    個案管理系統(含福利、教育、衛生、就業等服務),俾利服務資料
    轉銜。
三、主辦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應先查閱個案管理系統,以瞭解
    個案服務史;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繳交相關轉銜資料。
四、社政部門應設置個案管理中心,全程掌握個案需求,並轉請各主辦單
    位之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
五、對身心障礙者於不同生涯階段,設計個別化的轉銜服務,該項服務之
    規劃應邀請本人及其家人共同參與。
六、生涯轉銜計畫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轉銜原因及需求評估、個
    案能力現況分析及優弱勢分析、整體評估、受理轉銜單位及未來服務
    建議等事項。
七、轉銜資料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庭支
    持計畫、身心狀況評估、未來服務提供協助建議方案及轉銜準備服務
    事項。
八、本方案各年齡階段劃分係利轉銜服務入口之價值判別,不為提供轉銜
    服務之限制。

陸、方案內容及分工
    ┌───────┬─────────┬──────────┐
    │發  展  階  段│  採  行  措  施  │實    施    要    領│
    ├───────┼─────────┼──────────┤
    │0 –6 歲      │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1.各地方政府應設立發│
    │發展遲緩與身心│兒童早期療育應依內│  展遲緩兒童單一通報│
    │障礙學齡前兒童│政部兒童局「發展遲│  轉介中心辦理通報、│
    │轉銜服務      │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轉介服務。        │
    │              │實施方案」及「身心│2.受理評估團隊應於安│
    │              │障礙者權益促進實施│  排評估 4-8  週內,│
    │              │方案」相關規定辦理│  將轉銜所需資料送轉│
    │              │,有關轉銜服務則依│  介中心。          │
    │              │下列原則實施。    │3.通報轉介中心應依評│
    │              │                  │  估報告結果,提供發│
    │              │                  │  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
    │              │                  │  童及其家庭個別化服│
    │              │                  │  務與療育轉介服務。│
    │              │                  │4.各地方政府應協調兒│
    │              │                  │  童福利機構、學校、│
    │              │                  │  民間教育、醫院提供│
    │              │                  │  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
    │              │                  │  兒童及其家庭適性服│
    │              │                  │  務,加強兒童融合教│
    │              │                  │  育環境,同時定期檢│
    │              │                  │  視與評估融合教育及│
    │              │                  │  服務提供之成效。  │
    │              │                  │5.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                  │  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
    │              │                  │  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
    │              │                  │  次年需就讀幼托園所│
    │              │                  │  (機構)之 3  歲至│
    │              │                  │  6 歲發展遲緩與身心│
    │              │                  │  障礙兒童相關資料,│
    │              │                  │  及早規劃服務。    │
    │              │                  │6.通報轉介中心應於轉│
    │              │                  │  出至少 1  個月前,│
    │              │                  │  邀請兒童家人、學齡│
    │              │                  │  前幼托園所(機構)│
    │              │                  │  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
    │              │                  │  會議。            │
    │              │                  │7.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
    │              │                  │  轉銜後,應在 2  週│
    │              │                  │  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
    │              │                  │  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
    │              │                  │  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
    │              │                  │  統,並將轉銜資料紙│
    │              │                  │  本移送學齡前幼托園│
    │              │                  │  所(機構)。      │
    │              │                  │8.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
    │              │                  │  轉銜後,應配合學齡│
    │              │                  │  前幼托園所(機構)│
    │              │                  │  持續追蹤 6  個月。│
    │              │                  │9.各學齡前幼托園所(│
    │              │                  │  機構)應於開學 1  │
    │              │                  │  個月內邀請兒童家人│
    │              │                  │  及原服務單位相關專│
    │              │                  │  業人員召開轉銜(輔│
    │              │                  │  導)會議,訂立個別│
    │              │                  │  化的服務計畫。    │
    │              │                  │10. 經通報轉介而未入│
    │              │                  │    學之發展遲緩或身│
    │              │                  │    心障礙兒童,學齡│
    │              │                  │    前幼托園所(機構│
    │              │                  │    )應回報教育或社│
    │              │                  │    政單位彙轉通報轉│
    │              │                  │    介中心辦理後續追│
    │              │                  │    蹤。            │
    ├───────┼─────────┼──────────┤
    │7 – 15 歲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國小轉銜服務  │學生轉銜服務應依特│  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
    │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
    │              │18  條、教育部「各│  次年需就讀國小之身│
    │              │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
    │              │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規劃升學事宜。  │
    │              │」等相關規定及下列│2.學齡前幼托園所(機│
    │              │原則實施。        │  構)應於學童就讀國│
    │              │                  │  小至少 1  個月前,│
    │              │                  │  邀請兒童本人、家人│
    │              │                  │  ,及將就讀國小相關│
    │              │                  │  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              │                  │3.學齡前幼托園所(機│
    │              │                  │  構)完成轉銜後,應│
    │              │                  │  在 2  週內將轉銜資│
    │              │                  │  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
    │              │                  │  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
    │              │                  │  料管理系統,並將轉│
    │              │                  │  銜資料紙本移送將就│
    │              │                  │  讀國小並追蹤 6  個│
    │              │                  │  月。              │
    │              │                  │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
    │              │                  │  學而未就學之身心障│
    │              │                  │  礙學生,即將就讀之│
    │              │                  │  國小應造冊通報學齡│
    │              │                  │  前幼托園所(機構)│
    │              │                  │  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              │                  │  。                │
    │              │                  │5.學齡前幼托園所(機│
    │              │                  │  構)應配合社政單位│
    │              │                  │  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
    │              │                  │  6 個月。          │
    │              │                  │6.各國小應於開學 1  │
    │              │                  │  個月內邀請學童本人│
    │              │                  │  、家人、相關教師、│
    │              │                  │  學齡前幼托園所(機│
    │              │                  │  構)相關人員及專業│
    │              │                  │  人員召開轉銜(輔導│
    │              │                  │  )會議,以利提供身│
    │              │                  │  心障礙學生在校醫療│
    │              │                  │  、復健或福利服務等│
    │              │                  │  整體化服務。      │
    │              │                  │7.各國小應於學生畢業│
    │              │                  │  前辦理轉銜評估。對│
    │              │                  │  於未升學者應告知復│
    │              │                  │  學方式,並將未升學│
    │              │                  │  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
    │              │                  │  位銜接及規劃服務。│
    ├───────┼─────────┼──────────┤
    │國中轉銜服務  │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                  │  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
    │              │                  │  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
    │              │                  │  次年需就讀國中之身│
    │              │                  │  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
    │              │                  │  ,規劃升學事宜。  │
    │              │                  │2.各國小應於身心障礙│
    │              │                  │  學生就讀國中至少 1│
    │              │                  │  個月前,邀請學童本│
    │              │                  │  人、家人與即將就讀│
    │              │                  │  之國中相關人員召開│
    │              │                  │  轉銜會議。        │
    │              │                  │3.各國小於完成轉銜後│
    │              │                  │  ,應在 2  週內將轉│
    │              │                  │  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
    │              │                  │  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
    │              │                  │  案資料管理系統,並│
    │              │                  │  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
    │              │                  │  將就讀之國中,並追│
    │              │                  │  蹤 6  個月。      │
    │              │                  │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
    │              │                  │  學而未就學者,各國│
    │              │                  │  中應造冊通報原就讀│
    │              │                  │  之國小及社政單位追│
    │              │                  │  蹤了解。          │
    │              │                  │5.各國小應配合社政單│
    │              │                  │  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
    │              │                  │  蹤 6  個月。      │
    │              │                  │6.各國中應視於開學 1│
    │              │                  │  個月內邀請學生本人│
    │              │                  │  、家人、相關教師、│
    │              │                  │  原就讀國小相關人員│
    │              │                  │  及專業人員召開轉銜│
    │              │                  │  (輔導)會議,以提│
    │              │                  │  供整體化之服務。  │
    │              │                  │7.各國中應於學生畢業│
    │              │                  │  前 1  年辦理轉銜評│
    │              │                  │  估,並將未升學名冊│
    │              │                  │  於畢業前 1  個月通│
    │              │                  │  報當地社政單位負責│
    │              │                  │  銜接及規劃服務;對│
    │              │                  │  於有意參加職訓、就│
    │              │                  │  業或醫療、復健需要│
    │              │                  │  者,應將名冊通報勞│
    │              │                  │  政或醫政單位銜接及│
    │              │                  │  規劃服務。        │
    ├───────┼─────────┼──────────┤
    │16–64歲      │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高中(職)及五│                  │  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
    │專轉銜服務    │                  │  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
    │              │                  │  次年需就讀國高中(│
    │              │                  │  職)之身心障礙學生│
    │              │                  │  相關資料,規劃就學│
    │              │                  │  安置事宜。        │
    │              │                  │2.各國中應於身心障礙│
    │              │                  │  者就讀高中(職)或│
    │              │                  │  進入就業職場至少 1│
    │              │                  │  個月前,邀請學生本│
    │              │                  │  人、家人與即將就讀│
    │              │                  │  之高中(職)或就業│
    │              │                  │  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
    │              │                  │  銜會議。          │
    │              │                  │3.各國中於完成轉銜後│
    │              │                  │  ,應在 2  週內將轉│
    │              │                  │  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
    │              │                  │  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
    │              │                  │  案資料管理系統,並│
    │              │                  │  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
    │              │                  │  擬就讀高中(職)或│
    │              │                  │  就業職場並追蹤 6  │
    │              │                  │  個月。            │
    │              │                  │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
    │              │                  │  學而未就學者,各高│
    │              │                  │  中(職)及五專應造│
    │              │                  │  冊通報原就讀國中及│
    │              │                  │  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              │                  │5.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於一年級時辦理職│
    │              │                  │  能評估,並視需要於│
    │              │                  │  學生畢業前 1  年通│
    │              │                  │  報勞政單位協助辦理│
    │              │                  │  職業輔導評量。    │
    │              │                  │6.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於畢業前 2  年時│
    │              │                  │  結合勞政單位,加強│
    │              │                  │  學生之職業教育、就│
    │              │                  │  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
    │              │                  │  就業場域之實習。  │
    │              │                  │7.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於開學 1  個月內│
    │              │                  │  ,邀請學生及其家人│
    │              │                  │  、相關教師、相關專│
    │              │                  │  業或原國中之人員召│
    │              │                  │  開轉銜(輔導)會議│
    │              │                  │  ,以提供整體化之服│
    │              │                  │  務。              │
    │              │                  │8.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於學生畢業前將未│
    │              │                  │  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
    │              │                  │  政單位,對有意願就│
    │              │                  │  業、接受職業訓練或│
    │              │                  │  醫療、復健需要者,│
    │              │                  │  社政單位應通報勞政│
    │              │                  │  、衛政單位銜接及規│
    │              │                  │  劃服務。          │
    │              │                  │9.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配合社政、勞政單│
    │              │                  │  位辦理未升學學生追│
    │              │                  │  蹤 6  個月。      │
    ├───────┼─────────┼──────────┤
    │大專院校轉銜服│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1.各高中(職)及五專│
    │務            │生轉銜服務應依教育│  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就│
    │              │部「大專校院身心障│  讀大專院校或進入就│
    │              │礙學生就業轉銜服務│  業職場至少 1  個月│
    │              │工作注意事項」相關│  前,邀請學生本人、│
    │              │規定及依下列原則實│  家人與將就讀之大專│
    │              │施。              │  院校或就業職場相關│
    │              │                  │  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              │                  │2.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於完成轉銜後,應│
    │              │                  │  在 2  週內將轉銜資│
    │              │                  │  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
    │              │                  │  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
    │              │                  │  料管理系統,並將轉│
    │              │                  │  銜資料紙本移送即將│
    │              │                  │  就讀之大專院校或就│
    │              │                  │  業職場並追蹤 6  個│
    │              │                  │  月。              │
    │              │                  │3.各大專院校應於開學│
    │              │                  │  1 個月內邀請學生及│
    │              │                  │  其家人、相關專業人│
    │              │                  │  員及原高中(職)及│
    │              │                  │  五專召開轉銜(輔導│
    │              │                  │  )會議,以提供整體│
    │              │                  │  化之服務。        │
    │              │                  │4.各大專院校應於學生│
    │              │                  │  畢業前提供就業相關│
    │              │                  │  資訊,並將名冊通報│
    │              │                  │  當地社政單位,對於│
    │              │                  │  有意願就業、接受職│
    │              │                  │  業訓練或醫療、復健│
    │              │                  │  需要者,社政單位應│
    │              │                  │  將名冊通報當地勞政│
    │              │                  │  、衛政單位銜接及規│
    │              │                  │  劃服務。          │
    │              │                  │5.各大專院校應配合社│
    │              │                  │  政、勞政單位辦理未│
    │              │                  │  升學、未就業學生追│
    │              │                  │  蹤 6  個月。      │
    │              │                  │6.各大專院校應於身心│
    │              │                  │  障礙者進入就業職場│
    │              │                  │  至少 1  個月前,邀│
    │              │                  │  請學生本人、家人與│
    │              │                  │  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
    │              │                  │  開轉銜會議。      │
    │              │                  │7.各大專院校應於完成│
    │              │                  │  轉銜後,應在 2  週│
    │              │                  │  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
    │              │                  │  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
    │              │                  │  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
    │              │                  │  統,並追蹤 6  個月│
    │              │                  │  。                │
    ├───────┼─────────┼──────────┤
    │成年障礙者轉銜│成年身心障礙者之生│1.社政單位依據各階段│
    │服務          │活、休閒娛樂、醫療│  就讀學校通報之未升│
    │              │復健及職業重建等除│  學名冊及接獲通報身│
    │              │依其相關規定辦理外│  心障礙者時,應就身│
    │              │,有關轉銜服務依下│  心障礙者實際需要,│
    │              │列原則實施。      │  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
    │              │                  │  轉銜。            │
    │              │                  │2.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
    │              │                  │  於接受轉銜 1  個月│
    │              │                  │  內邀請身心障礙者本│
    │              │                  │  人及家人、原服務單│
    │              │                  │  位及相關專業人員召│
    │              │                  │  開轉銜(輔導)會議│
    │              │                  │  ,訂定個別化服務計│
    │              │                  │  畫並提供所需轉銜服│
    │              │                  │  務。              │
    │              │                  │3.原服務單位於完成轉│
    │              │                  │  銜後,應在 2  週內│
    │              │                  │  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
    │              │                  │  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
    │              │                  │  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
    │              │                  │  ,並將轉銜資料紙本│
    │              │                  │  移送後續提供服務單│
    │              │                  │  位並追蹤 6  個月。│
    │              │                  │4.對未就業而有就業或│
    │              │                  │  職業訓練意願之身心│
    │              │                  │  障礙者,社政單位應│
    │              │                  │  造冊送勞政單位提供│
    │              │                  │  就業轉銜服務,並追│
    │              │                  │  蹤 6  個月。      │
    │              │                  │5.對於在社會福利機構│
    │              │                  │  而有就業、職業訓練│
    │              │                  │  或醫療、復健需要之│
    │              │                  │  身心障礙者,該機構│
    │              │                  │  應通報當地社政單位│
    │              │                  │  ,並由社政單位通報│
    │              │                  │  勞政或衛政單位提供│
    │              │                  │  所需轉銜服務。    │
    │              │                  │6.各社會福利機構或就│
    │              │                  │  業、醫療服務單位應│
    │              │                  │  於身心障礙者有異動│
    │              │                  │  情形時,將異動名單│
    │              │                  │  通報社政單位,社政│
    │              │                  │  單位應就有就業或醫│
    │              │                  │  療復健需求者,通報│
    │              │                  │  各主辦單位提供所需│
    │              │                  │  轉銜服務及追蹤輔導│
    │              │                  │  。                │
    ├───────┼─────────┼──────────┤
    │65  歲以上    │身心障礙老人之安養│1.各提供服務單位針對│
    │老年身心障礙者│服務除依「加強老人│  65  歲以上或已有老│
    │轉銜服務      │安養服務方案」相關│  化現象之身心障礙者│
    │              │規定辦理外,有關轉│  應通報縣市長期照顧│
    │              │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  管理中心,俾利身心│
    │              │施。              │  障礙者就地老化長期│
    │              │                  │  照顧措施之銜接。  │
    │              │                  │2.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對│
    │              │                  │  於經通報需長期照顧│
    │              │                  │  之身心障礙老人,應│
    │              │                  │  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及│
    │              │                  │  身心障礙本人及其家│
    │              │                  │  人召開轉銜會議,以│
    │              │                  │  協助其在原機構就地│
    │              │                  │  老化或轉介適當服務│
    │              │                  │  ,且於完成轉銜後,│
    │              │                  │  應在 2  週內將轉銜│
    │              │                  │  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
    │              │                  │  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
    │              │                  │  資料管理系統,並將│
    │              │                  │  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後│
    │              │                  │  續提供服務單位並追│
    │              │                  │  蹤 6  個月。      │
    │              │                  │3.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應│
    │              │                  │  提供各服務機構相關│
    │              │                  │  資訊,以利規劃轉銜│
    │              │                  │  、居家照顧及長期照│
    │              │                  │  顧服務。          │
    │              │                  │4.對於經轉介需居家服│
    │              │                  │  務或社區照顧之身心│
    │              │                  │  障礙老人,後續提供│
    │              │                  │  服務單位應提供所需│
    │              │                  │  服務。            │
    │              │                  │5.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
    │              │                  │  於完成轉銜 1  個月│
    │              │                  │  內,邀請身心障礙老│
    │              │                  │  人及其家人、轉出單│
    │              │                  │  位相關專業人員召開│
    │              │                  │  轉銜(輔導)會議,│
    │              │                  │  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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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
    推展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相關單位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

捌、附則
一、各相關權責單位依據本方案訂定相關細部計畫實施。
二、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師資及專業人員培訓工作。
三、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宣導及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