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
五、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六、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七、身心障礙者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之轉銜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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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結合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科際整合之
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化專業服務
。
二、建置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以促進各主辦單位服務銜接、資源整
合及專業服務間之有效轉銜。
三、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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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策劃單位
內政部
教育部
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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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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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原則
一、主辦單位應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定期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
,俾利克服瓶頸並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二、策劃單位應規劃訂定轉銜服務統一資料格式,建置整合式身心障礙者
個案管理系統(含福利、教育、衛生、就業等服務),俾利服務資料
轉銜。
三、主辦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應先查閱個案管理系統,以瞭解
個案服務史;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繳交相關轉銜資料。
四、社政部門應設置個案管理中心,全程掌握個案需求,並轉請各主辦單
位之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
五、對身心障礙者於不同生涯階段,設計個別化的轉銜服務,該項服務之
規劃應邀請本人及其家人共同參與。
六、生涯轉銜計畫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轉銜原因及需求評估、個
案能力現況分析及優弱勢分析、整體評估、受理轉銜單位及未來服務
建議等事項。
七、轉銜資料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庭支
持計畫、身心狀況評估、未來服務提供協助建議方案及轉銜準備服務
事項。
八、本方案各年齡階段劃分係利轉銜服務入口之價值判別,不為提供轉銜
服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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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方案內容及分工
┌───────┬─────────┬──────────┐
│發 展 階 段│ 採 行 措 施 │實 施 要 領│
├───────┼─────────┼──────────┤
│0 –6 歲 │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1.各地方政府應設立發│
│發展遲緩與身心│兒童早期療育應依內│ 展遲緩兒童單一通報│
│障礙學齡前兒童│政部兒童局「發展遲│ 轉介中心辦理通報、│
│轉銜服務 │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轉介服務。 │
│ │實施方案」及「身心│2.受理評估團隊應於安│
│ │障礙者權益促進實施│ 排評估 4-8 週內,│
│ │方案」相關規定辦理│ 將轉銜所需資料送轉│
│ │,有關轉銜服務則依│ 介中心。 │
│ │下列原則實施。 │3.通報轉介中心應依評│
│ │ │ 估報告結果,提供發│
│ │ │ 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
│ │ │ 童及其家庭個別化服│
│ │ │ 務與療育轉介服務。│
│ │ │4.各地方政府應協調兒│
│ │ │ 童福利機構、學校、│
│ │ │ 民間教育、醫院提供│
│ │ │ 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
│ │ │ 兒童及其家庭適性服│
│ │ │ 務,加強兒童融合教│
│ │ │ 育環境,同時定期檢│
│ │ │ 視與評估融合教育及│
│ │ │ 服務提供之成效。 │
│ │ │5.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 │ 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
│ │ │ 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
│ │ │ 次年需就讀幼托園所│
│ │ │ (機構)之 3 歲至│
│ │ │ 6 歲發展遲緩與身心│
│ │ │ 障礙兒童相關資料,│
│ │ │ 及早規劃服務。 │
│ │ │6.通報轉介中心應於轉│
│ │ │ 出至少 1 個月前,│
│ │ │ 邀請兒童家人、學齡│
│ │ │ 前幼托園所(機構)│
│ │ │ 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
│ │ │ 會議。 │
│ │ │7.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
│ │ │ 轉銜後,應在 2 週│
│ │ │ 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
│ │ │ 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
│ │ │ 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
│ │ │ 統,並將轉銜資料紙│
│ │ │ 本移送學齡前幼托園│
│ │ │ 所(機構)。 │
│ │ │8.通報轉介中心於完成│
│ │ │ 轉銜後,應配合學齡│
│ │ │ 前幼托園所(機構)│
│ │ │ 持續追蹤 6 個月。│
│ │ │9.各學齡前幼托園所(│
│ │ │ 機構)應於開學 1 │
│ │ │ 個月內邀請兒童家人│
│ │ │ 及原服務單位相關專│
│ │ │ 業人員召開轉銜(輔│
│ │ │ 導)會議,訂立個別│
│ │ │ 化的服務計畫。 │
│ │ │10. 經通報轉介而未入│
│ │ │ 學之發展遲緩或身│
│ │ │ 心障礙兒童,學齡│
│ │ │ 前幼托園所(機構│
│ │ │ )應回報教育或社│
│ │ │ 政單位彙轉通報轉│
│ │ │ 介中心辦理後續追│
│ │ │ 蹤。 │
├───────┼─────────┼──────────┤
│7 – 15 歲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國小轉銜服務 │學生轉銜服務應依特│ 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
│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
│ │18 條、教育部「各│ 次年需就讀國小之身│
│ │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
│ │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規劃升學事宜。 │
│ │」等相關規定及下列│2.學齡前幼托園所(機│
│ │原則實施。 │ 構)應於學童就讀國│
│ │ │ 小至少 1 個月前,│
│ │ │ 邀請兒童本人、家人│
│ │ │ ,及將就讀國小相關│
│ │ │ 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 │ │3.學齡前幼托園所(機│
│ │ │ 構)完成轉銜後,應│
│ │ │ 在 2 週內將轉銜資│
│ │ │ 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
│ │ │ 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
│ │ │ 料管理系統,並將轉│
│ │ │ 銜資料紙本移送將就│
│ │ │ 讀國小並追蹤 6 個│
│ │ │ 月。 │
│ │ │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
│ │ │ 學而未就學之身心障│
│ │ │ 礙學生,即將就讀之│
│ │ │ 國小應造冊通報學齡│
│ │ │ 前幼托園所(機構)│
│ │ │ 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 │ │ 。 │
│ │ │5.學齡前幼托園所(機│
│ │ │ 構)應配合社政單位│
│ │ │ 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
│ │ │ 6 個月。 │
│ │ │6.各國小應於開學 1 │
│ │ │ 個月內邀請學童本人│
│ │ │ 、家人、相關教師、│
│ │ │ 學齡前幼托園所(機│
│ │ │ 構)相關人員及專業│
│ │ │ 人員召開轉銜(輔導│
│ │ │ )會議,以利提供身│
│ │ │ 心障礙學生在校醫療│
│ │ │ 、復健或福利服務等│
│ │ │ 整體化服務。 │
│ │ │7.各國小應於學生畢業│
│ │ │ 前辦理轉銜評估。對│
│ │ │ 於未升學者應告知復│
│ │ │ 學方式,並將未升學│
│ │ │ 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
│ │ │ 位銜接及規劃服務。│
├───────┼─────────┼──────────┤
│國中轉銜服務 │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 │ 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
│ │ │ 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
│ │ │ 次年需就讀國中之身│
│ │ │ 心障礙學生相關資料│
│ │ │ ,規劃升學事宜。 │
│ │ │2.各國小應於身心障礙│
│ │ │ 學生就讀國中至少 1│
│ │ │ 個月前,邀請學童本│
│ │ │ 人、家人與即將就讀│
│ │ │ 之國中相關人員召開│
│ │ │ 轉銜會議。 │
│ │ │3.各國小於完成轉銜後│
│ │ │ ,應在 2 週內將轉│
│ │ │ 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
│ │ │ 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
│ │ │ 案資料管理系統,並│
│ │ │ 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
│ │ │ 將就讀之國中,並追│
│ │ │ 蹤 6 個月。 │
│ │ │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
│ │ │ 學而未就學者,各國│
│ │ │ 中應造冊通報原就讀│
│ │ │ 之國小及社政單位追│
│ │ │ 蹤了解。 │
│ │ │5.各國小應配合社政單│
│ │ │ 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
│ │ │ 蹤 6 個月。 │
│ │ │6.各國中應視於開學 1│
│ │ │ 個月內邀請學生本人│
│ │ │ 、家人、相關教師、│
│ │ │ 原就讀國小相關人員│
│ │ │ 及專業人員召開轉銜│
│ │ │ (輔導)會議,以提│
│ │ │ 供整體化之服務。 │
│ │ │7.各國中應於學生畢業│
│ │ │ 前 1 年辦理轉銜評│
│ │ │ 估,並將未升學名冊│
│ │ │ 於畢業前 1 個月通│
│ │ │ 報當地社政單位負責│
│ │ │ 銜接及規劃服務;對│
│ │ │ 於有意參加職訓、就│
│ │ │ 業或醫療、復健需要│
│ │ │ 者,應將名冊通報勞│
│ │ │ 政或醫政單位銜接及│
│ │ │ 規劃服務。 │
├───────┼─────────┼──────────┤
│16–64歲 │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高中(職)及五│ │ 應於每年 12 月依據│
│專轉銜服務 │ │ 特殊教育通報網記載│
│ │ │ 次年需就讀國高中(│
│ │ │ 職)之身心障礙學生│
│ │ │ 相關資料,規劃就學│
│ │ │ 安置事宜。 │
│ │ │2.各國中應於身心障礙│
│ │ │ 者就讀高中(職)或│
│ │ │ 進入就業職場至少 1│
│ │ │ 個月前,邀請學生本│
│ │ │ 人、家人與即將就讀│
│ │ │ 之高中(職)或就業│
│ │ │ 職場相關人員召開轉│
│ │ │ 銜會議。 │
│ │ │3.各國中於完成轉銜後│
│ │ │ ,應在 2 週內將轉│
│ │ │ 銜資料通報於全國身│
│ │ │ 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
│ │ │ 案資料管理系統,並│
│ │ │ 將轉銜資料紙本移送│
│ │ │ 擬就讀高中(職)或│
│ │ │ 就業職場並追蹤 6 │
│ │ │ 個月。 │
│ │ │4.開學 2 週後對應入│
│ │ │ 學而未就學者,各高│
│ │ │ 中(職)及五專應造│
│ │ │ 冊通報原就讀國中及│
│ │ │ 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 │ │5.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於一年級時辦理職│
│ │ │ 能評估,並視需要於│
│ │ │ 學生畢業前 1 年通│
│ │ │ 報勞政單位協助辦理│
│ │ │ 職業輔導評量。 │
│ │ │6.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於畢業前 2 年時│
│ │ │ 結合勞政單位,加強│
│ │ │ 學生之職業教育、就│
│ │ │ 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
│ │ │ 就業場域之實習。 │
│ │ │7.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於開學 1 個月內│
│ │ │ ,邀請學生及其家人│
│ │ │ 、相關教師、相關專│
│ │ │ 業或原國中之人員召│
│ │ │ 開轉銜(輔導)會議│
│ │ │ ,以提供整體化之服│
│ │ │ 務。 │
│ │ │8.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於學生畢業前將未│
│ │ │ 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
│ │ │ 政單位,對有意願就│
│ │ │ 業、接受職業訓練或│
│ │ │ 醫療、復健需要者,│
│ │ │ 社政單位應通報勞政│
│ │ │ 、衛政單位銜接及規│
│ │ │ 劃服務。 │
│ │ │9.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配合社政、勞政單│
│ │ │ 位辦理未升學學生追│
│ │ │ 蹤 6 個月。 │
├───────┼─────────┼──────────┤
│大專院校轉銜服│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1.各高中(職)及五專│
│務 │生轉銜服務應依教育│ 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就│
│ │部「大專校院身心障│ 讀大專院校或進入就│
│ │礙學生就業轉銜服務│ 業職場至少 1 個月│
│ │工作注意事項」相關│ 前,邀請學生本人、│
│ │規定及依下列原則實│ 家人與將就讀之大專│
│ │施。 │ 院校或就業職場相關│
│ │ │ 人員召開轉銜會議。│
│ │ │2.各高中(職)及五專│
│ │ │ 應於完成轉銜後,應│
│ │ │ 在 2 週內將轉銜資│
│ │ │ 料通報於全國身心障│
│ │ │ 礙者生涯轉銜個案資│
│ │ │ 料管理系統,並將轉│
│ │ │ 銜資料紙本移送即將│
│ │ │ 就讀之大專院校或就│
│ │ │ 業職場並追蹤 6 個│
│ │ │ 月。 │
│ │ │3.各大專院校應於開學│
│ │ │ 1 個月內邀請學生及│
│ │ │ 其家人、相關專業人│
│ │ │ 員及原高中(職)及│
│ │ │ 五專召開轉銜(輔導│
│ │ │ )會議,以提供整體│
│ │ │ 化之服務。 │
│ │ │4.各大專院校應於學生│
│ │ │ 畢業前提供就業相關│
│ │ │ 資訊,並將名冊通報│
│ │ │ 當地社政單位,對於│
│ │ │ 有意願就業、接受職│
│ │ │ 業訓練或醫療、復健│
│ │ │ 需要者,社政單位應│
│ │ │ 將名冊通報當地勞政│
│ │ │ 、衛政單位銜接及規│
│ │ │ 劃服務。 │
│ │ │5.各大專院校應配合社│
│ │ │ 政、勞政單位辦理未│
│ │ │ 升學、未就業學生追│
│ │ │ 蹤 6 個月。 │
│ │ │6.各大專院校應於身心│
│ │ │ 障礙者進入就業職場│
│ │ │ 至少 1 個月前,邀│
│ │ │ 請學生本人、家人與│
│ │ │ 就業職場相關人員召│
│ │ │ 開轉銜會議。 │
│ │ │7.各大專院校應於完成│
│ │ │ 轉銜後,應在 2 週│
│ │ │ 內將轉銜資料通報於│
│ │ │ 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
│ │ │ 轉銜個案資料管理系│
│ │ │ 統,並追蹤 6 個月│
│ │ │ 。 │
├───────┼─────────┼──────────┤
│成年障礙者轉銜│成年身心障礙者之生│1.社政單位依據各階段│
│服務 │活、休閒娛樂、醫療│ 就讀學校通報之未升│
│ │復健及職業重建等除│ 學名冊及接獲通報身│
│ │依其相關規定辦理外│ 心障礙者時,應就身│
│ │,有關轉銜服務依下│ 心障礙者實際需要,│
│ │列原則實施。 │ 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
│ │ │ 轉銜。 │
│ │ │2.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
│ │ │ 於接受轉銜 1 個月│
│ │ │ 內邀請身心障礙者本│
│ │ │ 人及家人、原服務單│
│ │ │ 位及相關專業人員召│
│ │ │ 開轉銜(輔導)會議│
│ │ │ ,訂定個別化服務計│
│ │ │ 畫並提供所需轉銜服│
│ │ │ 務。 │
│ │ │3.原服務單位於完成轉│
│ │ │ 銜後,應在 2 週內│
│ │ │ 將轉銜資料通報於全│
│ │ │ 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
│ │ │ 銜個案資料管理系統│
│ │ │ ,並將轉銜資料紙本│
│ │ │ 移送後續提供服務單│
│ │ │ 位並追蹤 6 個月。│
│ │ │4.對未就業而有就業或│
│ │ │ 職業訓練意願之身心│
│ │ │ 障礙者,社政單位應│
│ │ │ 造冊送勞政單位提供│
│ │ │ 就業轉銜服務,並追│
│ │ │ 蹤 6 個月。 │
│ │ │5.對於在社會福利機構│
│ │ │ 而有就業、職業訓練│
│ │ │ 或醫療、復健需要之│
│ │ │ 身心障礙者,該機構│
│ │ │ 應通報當地社政單位│
│ │ │ ,並由社政單位通報│
│ │ │ 勞政或衛政單位提供│
│ │ │ 所需轉銜服務。 │
│ │ │6.各社會福利機構或就│
│ │ │ 業、醫療服務單位應│
│ │ │ 於身心障礙者有異動│
│ │ │ 情形時,將異動名單│
│ │ │ 通報社政單位,社政│
│ │ │ 單位應就有就業或醫│
│ │ │ 療復健需求者,通報│
│ │ │ 各主辦單位提供所需│
│ │ │ 轉銜服務及追蹤輔導│
│ │ │ 。 │
├───────┼─────────┼──────────┤
│65 歲以上 │身心障礙老人之安養│1.各提供服務單位針對│
│老年身心障礙者│服務除依「加強老人│ 65 歲以上或已有老│
│轉銜服務 │安養服務方案」相關│ 化現象之身心障礙者│
│ │規定辦理外,有關轉│ 應通報縣市長期照顧│
│ │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 管理中心,俾利身心│
│ │施。 │ 障礙者就地老化長期│
│ │ │ 照顧措施之銜接。 │
│ │ │2.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對│
│ │ │ 於經通報需長期照顧│
│ │ │ 之身心障礙老人,應│
│ │ │ 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及│
│ │ │ 身心障礙本人及其家│
│ │ │ 人召開轉銜會議,以│
│ │ │ 協助其在原機構就地│
│ │ │ 老化或轉介適當服務│
│ │ │ ,且於完成轉銜後,│
│ │ │ 應在 2 週內將轉銜│
│ │ │ 資料通報於全國身心│
│ │ │ 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
│ │ │ 資料管理系統,並將│
│ │ │ 轉銜資料紙本移送後│
│ │ │ 續提供服務單位並追│
│ │ │ 蹤 6 個月。 │
│ │ │3.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應│
│ │ │ 提供各服務機構相關│
│ │ │ 資訊,以利規劃轉銜│
│ │ │ 、居家照顧及長期照│
│ │ │ 顧服務。 │
│ │ │4.對於經轉介需居家服│
│ │ │ 務或社區照顧之身心│
│ │ │ 障礙老人,後續提供│
│ │ │ 服務單位應提供所需│
│ │ │ 服務。 │
│ │ │5.後續提供服務單位應│
│ │ │ 於完成轉銜 1 個月│
│ │ │ 內,邀請身心障礙老│
│ │ │ 人及其家人、轉出單│
│ │ │ 位相關專業人員召開│
│ │ │ 轉銜(輔導)會議,│
│ │ │ 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 │ │ 。 │
└───────┴─────────┴──────────┘
|
柒、經費來源
推展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相關單位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
|
捌、附則
一、各相關權責單位依據本方案訂定相關細部計畫實施。
二、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師資及專業人員培訓工作。
三、各相關權責單位應加強宣導及研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