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緣起:
隨著社會結構轉型,托兒需求日益殷切,如何提供質優量足之托育服
務,使幼兒家庭無後顧之憂,係當前推動兒童福利的重要課題。內政
部兒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地方政府透過評鑑作業以提昇托嬰
中心服務品質,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訂定本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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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每三年辦理托嬰中心評鑑,透過評鑑作業,加強對托嬰中心營運實務
之了解,以作為業務輔導改善之參考,並據以提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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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主辦單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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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評鑑對象: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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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評鑑小組:
主辦單位應籌組評鑑小組負責評鑑作業,其組成人數至少應有二分之
一具備下列資格要件之一:
一、教授兒童福利或托育服務課程三年以上之專家學者。
二、績優托嬰中心之主管人員且具有五年以上教保或托育服務經驗者
。
三、家長團體、托育人員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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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評鑑方式:
一、主辦單位每年應依當地托嬰中心、數量、規模等實際情形採分年
、分區、分級、分組等方式,實施托嬰中心自評、評鑑小組初(
複)評等評鑑作業。
二、評鑑小組應撰寫受評中心個案評鑑報告及建議意見報請主辦單位
分送受評中心據以改善。
三、評鑑小組應撰寫整體評鑑報告及建議意見報請主辦單位備查,並
由主辦單位轉報本局。
四、主辦單位應公布評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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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評鑑內容:
由主辦單位參採下列評鑑項目訂定:
一、行政管理(參考細項如附表一)。
二、托育活動(參考細項如附表二)。
三、衛生保健(參考細項如附表三)。
四、自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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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勵及輔導:
一、經評鑑績優者,主辦單位應予獎勵。
二、經評鑑辦理欠佳者,主辦單位應組織輔導小組協助其改善,並將
其納為下一次評鑑之優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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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來源:主辦單位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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