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租賃住宅服務業裁撤分設營業處所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於裁撤後三十日內,檢附原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分
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分設營業處所裁撤登記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准予分設營業處所裁撤登記者,應
註銷其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裁撤之分設營業處所非在租賃住宅服務業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並應通知該業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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