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四、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五、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營業項目及所在地。
二、經營型態。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金額。
四、加入同業公會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准予登記者,應核發租賃住宅服
務業登記證。
前項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業
    項目及經營型態。
二、核發機關、核發日期及登記證字號。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七條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時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業
公會之規定,爰酌修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第四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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