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五章  基本圖庫存及分發
第一節  基本圖庫存
  儲存地圖之庫房,應建築堅固,能防盜、防火、防蟲、防濕、內部空氣
  流通、光線充足、地上能負荷地圖之重量。

  庫房內,除應有足夠之儲圖空間外,應劃出通道及發圖空間。

  圖架應採用堅固材料之製品,分層舖以硬板。每個圖架之長寬,以能容
  納平舖之地圖為準。

  地圖應展開平放於圖架上,依圖號或地區(縣市)自上而下,自左而右
  依次存放。

  每個或每組圖架存放地圖之種類、地區(縣市)名稱、比例尺等,應在
  圖架旁懸掛標示板。圖架每格存放之地圖,應在每格外邊用標籤註明圖
  名圖號。

  庫房入口處,應懸掛地圖存放位置圖,標明地圖種類、地區(縣市)及
  存放位置。

  有新版地圖入庫時,應將舊版地圖取出移存於廢圖間,將新版圖補入圖
  架內。並登記新圖入帳,舊圖列入待處理廢圖紀錄表內,廢圖處理依照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

  發圖機關應設立基本圖帳冊,登記存量、領用機關、領用數量、日期等
  。

  基本圖最低存量標準為五十份,遇發圖至最低存量時,應申請補充印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