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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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本圖製印
  基本圖測完成後,應製成複製底片,分區分幅妥善保存。

  基本圖製印方法,視需要數量及需用緩急情形,採用晒像(像片基本圖
  )、晒藍(線畫基本圖)方式,或用印刷機印刷。

  基本圖印圖用之印像紙、藍晒紙、或印圖紙,應選擇伸縮微小之紙張。

  基本圖複照軟片,應採用不伸縮軟片,並保持底片之大小一致。

  基本圖製版前,應先製作樣張,經審查無誤後,再行印刷,並於印刷成
  圖後予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