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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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成圖精度標準
  圖上控制點之平面位置誤差,均應小於圖上0.二公厘。

  正射投影像片圖、糾正像片圖、或立體測繪線畫基本圖之地物平面位置
  移位誤差應小於圖上0.五公厘。

  圖上等高線移位誤差,地面坡度十五度以下之平地及緩坡地,應小於等
  高線間隔三分之一,坡度十五度以上之山地,應小於等高線間隔二分之
  一。

  一幅地圖內被檢查之地物地貌,應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合乎前二條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