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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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地面控制點選點
  平面控制點,應選擇像片上目標明顯、固定,容易辨認,適合糾正或立
  體測圖之要求者(如道路、田埂、溝渠等交叉處,其交角接近直角者。
  ),並應避免選在樹下或樹林邊緣處及沙灘河洲尖端容易變遷處。

  高程控制點,應選擇在像片能夠準確判定該地高程者(如操場中間、晒
  谷坪中間、公路中間、明顯之山丘上等、四週較平緩之地)。並應避免
  選擇陡坎邊,水溝邊、堤防邊、田坎邊等高低相差顯著之邊緣處。

  持像片到實地選點時,須注意地上情況與照像時是否相同。

  所測之平面及高程控制點,除航空攝影前已在地上舖設空標,像片上能
  明確顯示其位置外,應全部用針尖將點位精確刺記在像片上,並在像片
  反面繪點位圖。

  地面控制點選定後,應即在地上釘立標樁(可用木樁),樁頂中心釘鐵
  釘,表示點位。

  地面控制點,原則上不必埋石。惟展望良好,可供日後測量使用之點,
  可選擇若干點埋設標石,作為永久標誌。

  採用導線測量時,應自已知之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開始,閉合於已知
  之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每一導線長以不超過三十公里為原則。

  採用三角測量時,兩方向線間之夾角應大於二十五度,小於一百三十度
  。邊長以二至五公里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