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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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清繪原圖室內檢查
  用標準尺檢查圖上所繪全部方格網之大小,一格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
  一公厘,一幅圖方格網全長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二公厘。

  依照地圖投影計算之圖隅點座標值,檢查每幅地圖上所繪四個圖隅點之
  位置及其經緯度註記有無錯誤,圖隅點位置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二公
  厘。

  用標準尺檢查每幅地圖四邊圖廓之長度,長度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二
  公厘。

  依照三角點、控制點成果表上座標值,及水準點刺點像片或點位圖,查
  對圖上所繪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之位置,點位誤差不得超過圖上0
  .二公厘。全部三角點、水準點、地面控制點及重要空中三角點,均應
  在圖上繪出。

  圖上所繪地物,或正射投影(糾正)像片上地物影像位置,應與圖上所
  繪三角點、控制點位置相配合,正射(糾正)底片上所著墨清繪之道路
  河流及各項地物記號,均應符合圖式規定,並與影像合,線畫應規正
  明顯,濃度一致。

  註記版上所貼地名、地類註記、道路編號等之位置排列及取捨應適宜,
  不得錯誤或遺漏。

  圖上所繪省及院轄市、縣及省轄市、鄉、鎮、區及縣轄市界線,不得錯
  誤或遺漏,界線符號應按圖式規定。

  圖上所繪等高線,應與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高程相配合。等高線經
  過各種地物時,其走向應合理,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等高線經過河流、山谷、山脊時,要仔細查看等高線之走向,應與
      流向及山勢配合。
  二、等高線經過水田田埂時,應與田埂平行。
  等高線標高列註記位置應適當,高程註記應與等高線高程相符。
  線畫應規正明顯,濃度一致,其粗細應按圖式規定。

  接邊檢查,應取四週相鄰之圖幅,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邊之方格線、等高線及地物應接合良好。像片圖上地物影像
      接合差一般應小於圖上0.五公厘,最大不得超過一公厘。
  二、跨幅地名及地物註記、河流流向記號、道路到達地註記等,應彼此
      配合。

  圖廓外剪貼之註記及各種附表應完整,圖面應整潔。

  所檢查之圖,如有錯誤、或不合精度標準者,交還原製圖或清繪人員改
  正後,再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