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地面控制點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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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角觀測,採用一秒讀經緯儀,以方向觀測法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
三測回,水平角記簿記至秒止。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之差,不得超過
十秒。每一三角形閉合差,除去球面角超,不得超過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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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角觀測,採用對向觀測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二測回,垂直角記簿
記至秒止。同日同站各方向之指標差,不得超過二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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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測量,採用光波或電子測距為原則。至少測量兩次,其較差不得超
過一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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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準測量,每一測站讀定前後標尺各二次,每一測段往返各測一次。前
後標尺與水準儀距離,應儘量相等,並以八十公尺以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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