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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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地面控制點測量
  水平角觀測,採用一秒讀經緯儀,以方向觀測法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
  三測回,水平角記簿記至秒止。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之差,不得超過
  十秒。每一三角形閉合差,除去球面角超,不得超過十秒。

  垂直角觀測,採用對向觀測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二測回,垂直角記簿
  記至秒止。同日同站各方向之指標差,不得超過二十秒。

  距離測量,採用光波或電子測距為原則。至少測量兩次,其較差不得超
  過一萬分之一。

  水準測量,每一測站讀定前後標尺各二次,每一測段往返各測一次。前
  後標尺與水準儀距離,應儘量相等,並以八十公尺以內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