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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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原圖野外抽查
  野外抽查數量,以測圖圖幅數量十分之一為原則。

  原圖野外抽查,在一幅圖內選擇適當地形,施行導線及縱斷面綜合測量
  ,導線長度二公里以上,沿導線及在導線兩旁測出至少十個以上之明確
  地物點之平面位置,並在重要高程變換點測出其高程,以與成圖比較。

  平面位置之抽查,以採用經緯儀及光電測距儀,施行導線測量為原則。
  高程抽查,平地採用直接水準測量,山地採用三角高程測量為原則。

  圖上地名、地物註記,應於野外抽查時一併抽查。

  每一測區之基本圖野外抽查完畢後,應編寫抽查報告書。每幅圖並繪製
  一份透明紙覆蓋圖,標出各抽查點位及高程與原圖之差異情形,或地名
  及地類註記有錯誤之處,作為改正之依據。
  前項抽查報告書內容應包括抽查方法、抽查點展點略圖、抽查點差異比
  較表、抽查觀測手簿、計算手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