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行政界線調繪,分省(市)、縣(市)、鄉(鎮、市、區)界線等,如
  實地無明顯界址或目標,可參照地籍圖、地方政府行政轄區圖、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班圖等項所繪行政界線轉繪之,並會同地方人士到
  實地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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