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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四條
清繪之圖為線畫基本圖者,圖上全部資料均需清繪或註記。為像片基本 圖者,則僅清繪道路、河流、各種地物記號、剪貼地名註記、及裝飾等 資料,像片上房屋、農作物、樹林等,保留其天然影像形狀,得不著墨 清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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