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清繪圖之接邊,依左列規定:
  一、相鄰圖幅之跨幅區域、線狀物體、界線、交通線到達地、方格線等
      註記、居住地名稱、河流流向箭頭,相鄰圖幅必須彼此配合一致。
  二、相鄰圖幅間之等高線及地物必須銜接,但像片圖上地物影像許可移
      位差在0.五公厘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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