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圖上所繪等高線,應與三角點、控制點、水準點高程相配合。等高線經
  過各種地物時,其走向應合理,並注意左列規定:
  一、等高線經過河流、山谷、山脊時,要仔細查看等高線之走向,應與
      流向及山勢配合。
  二、等高線經過水田田埂時,應與田埂平行。
  等高線標高列註記位置應適當,高程註記應與等高線高程相符。
  線畫應規正明顯,濃度一致,其粗細應按圖式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