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基本圖測製完成、或舊圖經修測出版新圖時,應由測圖機關將出版之圖
  ,分縣編成圖幅接合表,加註說明,製訂成冊,編成基本圖出版通報,
  分送各用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利各單位申請價購領用。基本
  圖出版通報時間,視基本圖測製進度而定,以每年通報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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