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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水準測量,每一測站讀定前後標尺各二次,每一測段往返各測一次。前 後標尺與水準儀距離,應儘量相等,並以八十公尺以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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