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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測區之地面控制點測量計算完畢後,應即填寫成果表,繪製展點圖(五 萬分之一),編寫測量經過,連同觀測手簿及計算成果,裝訂成冊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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