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
    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每人一公頃。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
    林使用之土地,每人一點五公頃。
三、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每戶零點一公頃。
四、其他用地,其面積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土地得合併計算面積,其比率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立法理由〕
一、配合總統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華總一經字第一0八0000三八六一
    號令公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刪除原條文第十
    條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之面積最高限額規定。
二、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所
    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
    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前揭條文對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面積並無相關限
    制,惟考量土地資源是有限的,訂定面積最高限額符合公平性原則,
    且有助土地合理利用,爰有必要訂定相關規範。
三、原住民保留地係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劃設,總計約
    二十六萬餘公頃,其中建築用地約一千七百三十六公頃,農牧用地約
    七萬餘公頃,林業用地約十七萬餘公頃,可供居住、耕作等利用之土
    地極為有限,因此為避免可利用之原住民保留地集中由部分原住民取
    得,爰依現行實務執行方式,訂定每人得取得之土地面積最高限額。
四、因時間動態前進,戶內人口數增加而分戶,卻不因分戶而變更面積,
    將致新分戶者無法分配土地,該規定不合情理,且本條既規定每人面
    積限額,爰刪除第一項應以申請時戶內之原住民人口數合併計算及第
    三項每戶面積限制之規定。
五、考量原住民每人均具有申請取得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土地之面積額
    度,故倘原住民僅申請取得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土地,得將另一款
    未申請之額度換算至得取得之面積,爰修正第二項文字,至其面積計
    算方式可參酌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原民土字第一0
    五00五一七一八二號令所定換算公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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