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授權訂定,如僅涉及
    細節性或技術性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逕依職權訂定,則尚無不可,
    且原授權事項已明定於本辦法條文,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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