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第八條條文係規定對於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設定耕作權之資格、條
    件及方式,然配合總統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華總一經字第一0八00
    00三八六一號令公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將
    原條文中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申請之資格、條件及方式,納入第十七條
    及第二十條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資格、條件及
    方式,故刪除第八條條文。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