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需用土地人經依前條規定協議不成時,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
  需,得洽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
  或土地改良物內實施調查或勘測,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
  人不得拒絕或阻撓。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於
  七日前通知其所有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權人或使用
  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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