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
  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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