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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公告、通知對象及公告期間)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 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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