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
  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
  ,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
  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
  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
  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
  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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