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
  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