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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