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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土地改良物之補償)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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