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依第四十
  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
  得之補償金額為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
  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結束之。
  前項所稱應有之負擔,指他項權利價值及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
  租人之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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