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
  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
  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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