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09
人,瀏覽人次:
82338386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之禁止事項)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 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 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相關令函
(2)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