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實施區段徵收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土地平均
  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
  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
  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計算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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