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未受領補償費應分別就現金及土地債券設立專戶保管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
  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保管之物為土地債券
  者,逕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
  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庫相關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保管處所開戶時,其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
  留存之印鑑應為機
  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等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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