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領補償費應分別就現金及土地債券設立專戶保管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 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保管之物為土地債券 者,逕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 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庫相關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保管處所開戶時,其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 留存之印鑑應為機 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等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