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為求委員對處理議案均秉持中立、公正、超然之立場,倘委員本人對於調 處案、委員或監察人解職案、提報執行長或工作人員聘僱案,或運用本基 金孳息委託研究事項等案件具利害關係者,即應自行迴避,爰於本條明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