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由全國聯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一人。 二、專家學者一人。 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為區隔本基金與全國聯合會財務互為獨立,爰明定本會設監察小組及其組 成方式,以監督本基金之財務處理;另監察人之聘任比照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之委員聘任方式。